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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文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摘要:据了解,银保监会起草《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是为了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科技金融在线 日期:2022-08-03 11:37

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和文件,银保监会起草了《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银保监会披露,《办法》将于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其中,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立法目的、披露范围和原则。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和实施适用的规则。

此外,第二章“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方式”明确了保险公司为产品信息披露的主体,信息披露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同时,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银保信等机构作为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行业公共平台,为社会公众及保险消费者提供权威的信息查询渠道。

具体来看,《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披露产品信息材料:

(一)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公众服务号等自营平台;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公共信息披露渠道;

(三)保险公司授权或委托的合作机构和第三方媒体;

(四)保险公司产品说明会等业务经营活动;

(五)保险公司根据有关要求及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向保险消费者披露产品信息等。

同时,《办法》称,保险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以外披露产品信息的,其内容不得与公司官方网站披露的内容相冲突。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时间”明确了保险公司应披露的产品材料信息,包括产品条款、费率、现金价值表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明确保险产品在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的信息披露内容,以及服务特殊人群的信息披露要求。

具体来看,《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材料报送内容,披露下列保险产品信息:

(一)保险产品目录;

(二)保险产品条款;

(三)保险产品费率表;

(四)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表;

(五)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的产品材料信息。

同时,《办法》表示,保险公司应当对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提供符合该人群特点的披露方式,积极提供便捷投保通道等客户服务,确保消费者充分知悉其所购买保险产品内容和主要特点。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内部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机制,披露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个人保险代理人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同时,明确了保险公司隐私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内容。

具体来看,《办法》规定,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可授权省级分公司设计或修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但应报经其总公司批准。

同时,《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同时,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使用的产品宣传材料中的产品信息应当与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内容保持一致。

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保险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在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材料制定、使用等方面的责任。同时,明确了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监管举措。

具体来看,《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事务。保险公司负责产品信息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承办产品信息披露的部门负责人员对产品信息披露承担管理责任。

同时,《办法》表示,保险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计、修改、使用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由中国银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保险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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